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为先导,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办学思想,完善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冬学期开学时,学生缴足本学年各项应缴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不能参加选课。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各学院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提前一年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专业规定学制年限三年。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和学生处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不能超过两周。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学院批准,三天以上须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和学生处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学院备查。
第五章 课程与选课
第十三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性质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规定学分的课程。
2.选修课: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按照专业培养方向,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展学生学习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分设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修读实行选课制
1.学生应参照培养方案选课。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遵循先修后续关系进行选课。选课应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2.学生长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平均每学期一般修读20-25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6学分,最高不得多于35学分,优秀生可根据修读情况适当放开。暑期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低于4学分。
3.经退补选后,学生所选课程一经核准,开课后不得变更。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任课教师完成网上成绩登录,并将纸质成绩单及相关文档交学院归档管理。
学生认为本学期考核成绩有误,应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复查。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第十八条 鼓励进程式成绩评价,如分为期中考试、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及期中考试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确定。任课教师应当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应修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应交作业数超过三分之一的;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成绩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和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视情节按《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能参加补考,只能参加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返校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体育学院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残疾学生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按规定给予学分。
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成绩加分和奖励学分,具体办法按《贵州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贵州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阶段或大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位评定、推免、推优的依据。
1.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如下:
成绩 | 95-100 | 90-94 | 85-89 | 80-84 | 75-79 | 70-74 | 65-69 | 60-64 | <60 |
绩点 | 5 | 4.5 | 4 | 3.5 | 3 | 2.5 | 2 | 1.5 | 0 |
等级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2.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p=
第七章 免听、缓考、重修与免考
第二十五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可以免听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的学生,只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考核合格的课程,也可以申请重修,但不得超过1次,重修课程成绩的评定方式与正常修读相同,重修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但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免考,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主修专业确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原则
1.招生时已确定主修专业或定向、委培招生的学生原则上不再更改专业。
2.按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学生主修专业确认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入学一年后,两年内,按学校学科大类招生学生专业分流的实施意见执行,由各学院负责制订主修专业确认办法,报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
3.学院应尊重学生意愿并加强指导,主修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确有充分理由的,需报教务处批准。
4.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完成后,各学院将分专业(班级)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九章 辅修与跨校修读
第三十条 学生从事主修专业学习的同时,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3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本专业以外跨学科门类或同一学科门类中跨一级学科的不同专业,在取得规定课程、实践环节学分的前提下,可分别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在获得跨学科门类“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的基础上,完成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学分,达到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还可获得“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辅修的修读要求以及“辅修专业证书”、“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和“双学位证书”的有关规定按《贵州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辅修的学生可随选修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也可以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辅修课程的审核等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三十三条 放弃辅修的学生,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供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按选修课程记入学生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的认定按《贵州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符合《贵州大学本科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者。
3.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4.因学校学科专业发展,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三十六条 每年各学院转入、转出的学生比例之和控制在本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申请转专业仅限一次,在每年9月的前三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1.学生在校修读时间超过两年(含两年)者。
2.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生和国防生。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及学分在学生成绩档案内记载。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按如下要求进行:
1.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及学分中,课程要求及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可以替换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2.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无相同或相近课程,经学院认定确可归属为专业课的,由教务处审核替换相应的专业必修或选修课。
3.其它课程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按通识拓展课程和个性课程进行认定。
4.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无法替换的课程和培养环节,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补修。
第四十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转入学校的学生,课程互换和学分认定按第三十四条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
第十一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修,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
3.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
4.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学生和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等原因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学生按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申请自动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部)填写“学生学籍处理联单”(附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2.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4.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十二章 学籍预警与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第一次在长学期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含12学分)者,给予退学预警;第二次在长学期内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含12学分)者,给予退学警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0-35学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编入下一年级教学班选课)。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第三次在长学期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含12学分)者。
2.在2个学年内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50学分者。
3.在3个学年内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70学分者。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5.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暂缓注册超过三个月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作自动退学处理。
除自动退学外,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应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交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3.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十三章 出国(境)学习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自费出国(境)学习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五十六条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交换生,其出国(境)学习期间不办理离校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交换生出国(境)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五十七条 出国(境)学习的,除了按校际交流协议的规定之外,课程互换和学分认定按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五十八条 出国(境)逾期未归者,按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 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经学生书面申请,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允许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三章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学院(系)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因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不能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十条 符合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未达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结业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修读不合格的课程及培养环节,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三条 结业生返校补修课程的管理按在校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贵州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注册。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外校借读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